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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哪些人可以享受农村集体组织拆迁利益?
疑难解答:哪些人可以享受农村集体组织拆迁利益?
2021-12-31
疑难解答:哪些人可以享受农村集体组织拆迁利益?

吕文秀 姬智宇 文

问:农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哪些人可以享受拆迁利益?

答:一、农村集体组织拆迁利益应经民主程序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当时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之间分配。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202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组织拆迁的拆迁利益归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获得拆迁利益分配;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且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当事人和村民小组有无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标准。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没有全国性的关于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法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当“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丧失的规定和建立在特殊性规定基础上的相互衔接,划定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并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

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第二十三条规定:“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和村民小组有无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标准。具体来说,法院一般认为,分配到承包地、责任田以及分配到宅地基是作为村民与村民小组有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的标志;若未分配到承包地、责任田以及分配到宅地基,则较难认定为与村民小组有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因此较难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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