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莹 文
前言:
虚构租赁物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及监管领域,有关虚构租赁物的衍生问题及争议总是层出不穷,如虚构租赁物的价值、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租赁物履约过程中灭失等。尽管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对此也有一些规定,但是在实务中,由于虚构租赁物的衍生问题与现有的一些规定存在差别,导致各方对此的理解也各有差异,从而引起分歧。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正式对“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在实务中“虚构租赁物”的方式有很多种,如物理状态的虚构和法律意义上的虚构,其中某些方式是否构成“虚构租赁物”也存在着争议,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讨论其中的一种方式,即虚构租赁物价值这种情形是否构成虚构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实务中,承租人为获取更高的融资额度,往往会自行或与租赁公司经办人员合谋虚构租赁物的价值,将实际价值较低的租赁物进行高估。其做法通常包括:1、将已经使用多年或折旧多年的资产按照购置时的合同或发票恢复至新购资产时的价格;2、将老旧设备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进行估价。前述两种方式都能达到虚增资产的价值,那么这种方式形成的租赁物及相应融资借款,是否构成“虚构租赁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及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之规定,不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价值评估,租赁公司都应当谨慎对待,否则可能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定性。
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否即表示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与否?在《民法典》实施以前,笔者认为这两者不能划等号,因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当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可能构成借贷等法律关系,同时该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不会必然导致相关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整体的效力。因此,虚构租赁物的价值,如租赁实务中常见的租赁设备低值高买,有可能并不会构成虚构租赁物,从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在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永乐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沪0115民初5699号】,被告辩称该等租赁物因长期使用导致其现有实际价值非常低,无法做到有效的所有权转让,从而主张合同性质实际为借款合同。而法院认为,双方系争《售后回租赁合同》附件“租赁物清单”中列明了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有明确的数量、序列号、原购买价值、制造商及产地,原购买价值总额与融资金额并无明显背离,且双方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进行了明确约定,故被告主张的双方之间缺乏融资租赁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的租金,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存在租赁物价值评估可能不合理的情形,也不必然会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融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但是,在实务中还有种虚构租赁物的方式也与虚增价值存在一定关联,即虚构部分租赁物,评估不存在基础租赁物件的价值,以达到提高融资额度的目的或效果。虚构部分的租赁物没有实际存在,但却参照实际存在的租赁物件进行了估价。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被认定为“虚构租赁物”?笔者认为,法律对于融资租赁关系构成的认定,需要融资与融物的双重特征同时存在,如没有融物,即租赁设备物理状态的虚构,在《民法典》实施后,根据第737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合同履行存在瑕疵,至少在虚构部分的合同效力是会受到影响的。司法实务中,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如贾吉祥、李泽大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案号:(2020)鲁0104民初6849号】,因融资租赁合同只履行了部分,法院依据该条款认定存在虚构问题,从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相应担保合同也无效。
综上,结合实务中的案例,笔者认为《民法典》上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虚构租赁物”更偏向于租赁物物理状态的虚构,即将根本不存在的物件虚构为存在的实体物件。即使租赁物价值很低,但是只要有实体物件的存在,在法律上可能也不会被认定为“虚构租赁物”。至于部分虚构部分真实存在,其中虚构的部分也是侧重于该部分物件实体不存在,才有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