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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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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总会计制度》
  2.《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 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 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 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 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 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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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 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 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 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 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 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 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 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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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 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 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新旧衔接。

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 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的,涉及所 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 释的规定进行调整。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 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 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企业 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等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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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 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 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 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
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新旧衔接。

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 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 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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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以及当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四、生效日期

本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