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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员工申请事假未经公司批准径直自行休假能否被认定为旷工
律师视点:员工申请事假未经公司批准径直自行休假能否被认定为旷工
2023-12-31
律师视点:员工申请事假未经公司批准径直自行休假能否被认定为旷工

王玉峰/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项“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以及公司制定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员工若因需要占用原有的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无法正常出勤提供劳动,必然会导致其无法全面履行自身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然而,员工又难以避免会出现必要的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情况,为此,公司一般会根据实际经营在规章制度中设置事假制度,并明确申请事假的发起、审批、备案等程序性规定,以及违反时应承担的后果等内容。我国相关劳动法律中,关于事假暂未有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事假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事项,公司享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自主权,享有对事假的管理权限,对于员工发起的事假申请,公司有权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比如,是否有可以安排替代提供劳动的员工、公司经营的周期(旺季和淡季)等,进行同意与否的审批操作。若公司有正当理由,明确拒绝同意员工的事假申请,且又有效告知申请员工时,员工径直自行休假,无故擅自缺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对员工的缺勤行为认定为旷工。但需要提醒的是,法律不强人所难,若员工申请事假的理由和期限,根据一般常识理解,确实存在必要性以及合理性,公司亦应予以同意。

如因员工旷工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实践中,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理由、解除依据、工作交接、工资及社保停缴停发日期、解除日期等内容书面告知员工。

提醒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参考案例:《上海创绿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永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民终1091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一则,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二则,创绿公司对于未予批准徐永连2019424日请假之原由,已予以说明。该公司作出的因公司当时处于旺季、徐永连请假时间过长而无法批准之解释,与徐永连自述的其本人20194月加班情况以及徐永连有关2019424日创绿公司说公司忙而不准假之陈述相印证。……三则,从徐永连2019424日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之事实、其有关201958日等得烦了就走了之自述看,徐永连不服从创绿公司用工管理之行为明显。再结合徐永连所述的其女儿办婚礼之时间,本院认为,徐永连在创绿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4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58日到创绿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创绿公司主张徐永连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创绿公司据此解除徐永连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参考案例:《韩懿与深圳宝业时装零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京民申230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在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载明:韩懿与宝业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本案中,韩懿在向宝业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宝业公司据此与韩懿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宝业公司解除与韩懿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对员工有自主管理权,有权对员工申请事假进行审批。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公示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员工发起事假申请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且公司具有不予审批同意的正当理由时,对于擅自缺勤自行休假的行为,公司按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法律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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