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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QFLP境外法人如何缴税?
疑难解答:QFLP境外法人如何缴税?
2025-01-26
疑难解答:QFLP境外法人如何缴税?


问: 

QFLP境外法人LP,其所得是按10%,还是25%征收?如果境外主体是香港居民,是否可以享受cepa税收优惠待遇,优惠后是否就是5%

答:

1、关于适用税率

10%25%的区别在于识别境外法人LP在境内投资的QFLP是否构成其常设机构(PE)。

1) 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a)   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

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之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固定基地或场所从事业务活动,除为该机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外,应认为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

b)   代理型常设机构

境内的代理人有权并能够经常性地行使这种权力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在境内签订合同,将被认定为代理型常设机构。

2) 境外法人LP投资QFLP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形

a)   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规定,QFLP属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具体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因此,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公司、非盈利组织、合伙企业,因商事主体被法律所赋予了独立性,因此,一般不被视为境外投资者自身功能或机体的一部分在境内的自然延申。且鉴于LP的消极属性,一般不将QFLP认定其为境内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

b)    代理型常设机构

如果境外LP无权经营QFLP合伙事务, LP无法控制QFLPGP代表LP并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此种情形下,QFLPGP一般不会被认定为LP在境内的代理型常设机构。

当然,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根据合伙协议或其他安排,LP对于QFLP的投资标的、处置QFLP的资产或用QFLP的资产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或者通过投决会、联合委员会等治理机制影响GP代表QFLP行使的投资决策,则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境外LP实际上控制了境内GP进而认定境外LP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3) 税率的适用

a)    构成常设机构:通常而言,境外LP通过QFLP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待遇,进而免于在中国征税,但有特定程序要求;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则需要按照25%的税率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b)    不构成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10%预提所得税率。 

2、关于优惠税率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明确,“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在其示例1投资架构中支出,“香港居民A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其为香港政府或者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者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A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如果香港居民A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且持有申请人25%以上股份,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待遇;如果香港居民A是香港居民个人,为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待遇”。

由于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只是一个总的框架协议,是否能够享受5%的优惠税率待遇,还需进一步结合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及LP自身情况予以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