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的执法协查要求,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执法协查适用范围
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协查主体
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调查。涉及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提供。
三、进一步明确执法协查内容
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为规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四、进一步厘清执法协查对象
《办法》规定了三类执法协查的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及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一是明确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形式等要求。二是明确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的要求,细化个人信息转移的具体条件。四是明确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要求。五是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还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关于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规定
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为了保障重要数据安全,《条例》一是明确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的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义务。二是规定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三是要求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重点评估内容。四是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明确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三、关于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国家网络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处理网络数据出境安全重大事项。二是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明确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三是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数据出境目的、方式、范围和种类、规模等。此外,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防范、处置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和威胁。
三、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一、引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
新《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强调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限于其业务权限范围内。
二、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义务
新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洗钱风险定期评估制度、细化其对于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履职义务、强调金融机构应建立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强调技术在反洗钱管理层面的应用、明确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等。
三、惩戒期限
一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金融机构以及责任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不同档次的法律责任。综合适用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实施限制性经营等多种处置、处罚方式。二是大幅度提高了罚款上限。三是加大了对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四、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相关规定
新法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明确国家有关机关可以要求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配合我国有关机关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规定外国国家、组织直接要求金融机构提交信息,扣划资金、资产的,不得擅自执行。
四、《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
一、明确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规定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优化经办服务
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确定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