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新规速递:多项监管新规于2025年12月起实施
新规速递:多项监管新规于2025年12月起实施
2025-12-31
新规速递:多项监管新规于2025年12月起实施

作者:周文迪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GB/T 46278-2025)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活动,其他相关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二、主要内容

1.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选取时,可根据被评对象特征以及信用评价主体所掌握资源情况,合理设置、调整或细化指标项。

2. 基本指标是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的共性指标。专项指标的选取应体现个体工商户所在行业或领域特点、特定应用场景等。

3.基本指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指标、经营信息指标、守法信息指标、诚信守约信息指标、综合评价信息指标。

4.指标设置考虑因素:①不同行业或领域制定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时,应制定包含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的全部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在全部指标中权重占比应不低于40%。②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时,可结合不同行业或领域特点,对本文件给出的基本指标的三级指标进行适当增减。③制定评价细则时,评价指标宜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特性区分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的指标类型。④依据指标数值对于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的影响,可对指标属性进行说明,如:正向指标、负向指标、适度指标、类别指标等。⑤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权重的设定应满足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实施推广

标准实施应用后,监管部门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简化监管、激励措施,针对性地出台帮扶政策,维护市场秩序,进而激发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

1.在全国范围内对依法行使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部门开展标准宣贯培训。

2.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行业作为试点,归集和分析各类信用数据,科学合理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评价。

3.试点取得显著成效并积累成熟经验后,全面铺开,向其他地区进行推广。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于2025年12月8日正式实施

一、修订背景

《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是规范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一是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包容性。二是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三是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二)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一是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二是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三)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一是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二是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四)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一是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二是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于2025年12月25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将于2025年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为重整及和解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进一步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是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效率。

四是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