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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答
新规速递: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答
2026-10-30
新规速递: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答

作者: 杨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事宜的提示提醒》,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90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在此提醒相关纳税人,抓紧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同日,12366税费服务平台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答》(来源: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cx/rddetail?bh=99f2575872924cdd8d2a024f738a7272)就具体政策口径提出答复。

1.问题:计算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红收益时,是否可以扣除信托或者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境外实体转让财产产生的损失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离岸信托或者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转让财产,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可以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

2.问题:离岸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取得收益,已经申报缴纳了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公告》第十条的规定,境外实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后的信托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实体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改变信托财产的原值。

3.问题:对《公告》发布前设立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打包计算时,能否扣除信托管理费?

答复:根据《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公告》发布前设立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收益打包计算时,不允许扣除信托管理费。

4.问题:纳税人将境外实体装入离岸信托前,境外实体已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答复:纳税人将境外实体装入离岸信托,按照《公告》未缴纳装入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境外实体已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应并入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收益,根据《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纳税。

5.问题:股权激励信托是否按照《公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是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的,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员工行权时获得的收益,按照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后续在境外取得分红、股权转让等收益,应当按照境外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问题:居民个人在《公告》发布前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延长追缴年限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公告》第十七条所称“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是指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