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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北京中油国门公司油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为例,从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两个角度,分析了主观故意是否为偷税的构成要件,以及税务机关是否负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
解读2026监管新规,梳理个人跨境投资监管红线及合规对策
9月11日,杨薇律师应邀出席私享会,解读境外涉税征管新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结算缴纳税款之日”作为三年退税期间的起算点,该三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缺乏中止、中断规则,纳税人因客观障碍逾期即丧失退税权。现行规范亦仅规定“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未规定“应退抵扣应补”,而滞纳金年化18.25%与退税利息年化0.35%(央行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异,使“抵扣”虽可实现但仍然存在巨大的逾期资金利息压力。本文将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