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真实案件,探讨税务机关在追缴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以纳税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分析滞纳金的法律属性、过错认定规则及法院的变更理由,为企业应对税务检查与涉税争议提供实务参考。
本文围绕非上市公司常用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股权激励模式,梳理行权计税、递延纳税备案、未来转让环节纳税方式等核心争议,结合监管问询与税务机关口径,分析该模式在上市实务中面临的涉税困境,并提出可能的合规应对路径。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分别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前者对失信信息分类、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作出全面规范;后者系统列举税务人员在征管、发票管理、税款执行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处分标准,进一步强化税务执法约束与内部监督,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与税收安全。
本案聚焦“股权转让+对赌条款”情形下个税的应税事实与纳税时点:法院认定转让完成即生纳税义务,后续业绩补偿属新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既往纳税。文章以课税要素与实质课税原则为框架,提炼裁判要点并讨论制度改进路径,为投融资交易的税务合规提供可操作的参考。
2025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发布四项重要法规,分别针对公司强制注销、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及环境保护税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与治理机制,提升市场透明度,强化税务与环境合规要求。这些新规的实施,将对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披露、合规运营及环境责任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对纳税争议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清税的前置条件,但将清税设置为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我国已迈入数据时代,已基本建成“以数治税”的税务监管新体系。新技术、新体系下,仍然设置“清税前置”规则,其立法目的正当性、必要性、可能的结果以及程序的妥当性,值得探讨。“清税前置”规则不仅限制甚至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而且可能还会伤害到纳税人之债权人的权利。国家财政收入利益与纳税人权利之间需要寻找新的平衡,新平衡的关注点应转为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税人权利要得到切实保护,司法救济途径不可设阻,因此“清税前置”规则应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