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称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案情】 非居民企业A(一家注册在香港的投资公司)投资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B,系该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实现盈利拟进行分配。该等情形下A的纳税义务? 【分析】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 在纳税
1、自然人股东单方减资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
杨薇 丁灿榕文 近日,有文章指出某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境外上市主体Y注册在开曼,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在南京,VIE架构上市)股东减持后被追缴税款的案例,即“2009年至2010年,大股东FA公司(BVI公司)将所持上市公司Y的股份1.22亿股对外转让,累计所得超过18亿港元。而FA公司的上层14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为“8号文”)。该文件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按单一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