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主要内容】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主要内容】一、《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主要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1.问:未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能否及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存在的债权?答: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国外服装品牌建立合作关系,为其提供服装产品。由于此品牌众多最终消费者在境内,李某并不直接向品牌商供货,而是在接到品牌商的指示后直接向最终的消费者发货。在此期间,因该国外品牌商系境外企业,不需要李某提供发票,而李某与最终的消费者之间因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李某亦无需向客户开票。后,国外品牌商因在国内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李某在向其境内子
问题:G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A公司名下持有某化工企业17.5%的股权(3.5亿股,)价值巨大。2013年6月,G公司将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天津的两家投资企业,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10.15亿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其补充协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如果该化工企业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