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阳/文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通知对现行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作出了特别的处理规定,相比于原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明显更为优惠。结合前述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主要内容】 个人转让住
杨春艳 文 【问题】 A税务机关主管甲公司。近日,A税务机关获悉,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已经申请法院执行程序,法院将甲公司的土地、厂房予以拍卖。A税务机关咨询,就甲公司拖欠的税款,是否
杨春艳 文 【案情介绍】 甲公司(股份公司)制订了上市目标,为融合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甲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方法为:激励对象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甲公司股份;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入股甲公
甲向乙借款800万,为此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甲将已设银行抵押的自有房屋抵押给乙。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提出诉讼,并对甲的房屋申请了查封。执行阶段中,法院收到多份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的申请,故在将甲的房产拍卖后,将乙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受偿银行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金额。为此,乙表示不理解,自己与甲有抵押合同,
案情介绍: 王某欲购买某房屋。为避免二套房高额的首付和利息,王某便以大伯的儿子张某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而首付款、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均由王某以张某的名义实际支付。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王某,王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