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2、《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为落实上述要求,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将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发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满足广大旅客便利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需求。
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登录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账户,如实取得本人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对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的,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但办理非实名制车票、应急纸质车票、中铁银通卡/E卡通车票等相关业务时,暂不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
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4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2024年6月,国务院审议公布条例,并于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工作规则分为4部分,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
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划分、举报处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权限、举报途径、举报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核查机制
主要规定举报登记要求、不同情况下核查对象、不予处理情形、核查中需要提供的材料、未履行或未规范履行审查程序的情形、违反审查标准的情形、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核查期限、结束核查情形等内容。
三、监督管理
主要规定开展提醒敦促的情形及其内容、组织开展约谈的情形和方式、有关人员责任和行纪衔接、上位依据存在问题的处理程序、与反垄断执法监督衔接机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举报处理信息汇总分析、保密要求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在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修订主要集中在纳税主体表述、适用情形、法律范围等方面,主要围绕、配合即将生效的《关税法》进行。
一、明确纳税主体、进口环节征收税款种类等
将“纳税义务人”的表述变更为“纳税人”,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确认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协调小组,指导工作。
二、新增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支付税款规定
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细化海关保密义务,明确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顺应电子支付趋势,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用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
三、更新适用法律范围
将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简化为有关规定;将适用法规《关税条例》更新为《关税法》。
四、明确税率和计征汇率按完成申报之日计算
将进出口适用税率的日期由“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并在税率基础上增加计征汇率;增加“货物进境后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
五、增加复合计征税率的关税纳税税额计算公式,增加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公式
六、增加部分条款的适用情形
增加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税款、税款担保适用情形。
除上述所列变化以外,《办法》在更多细节上有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