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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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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111日起施行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二、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强化风险管理

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五、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

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

六、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二、《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121日起施行

为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

二、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明确从重情节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自2024121日起正式施行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惩戒对象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

二、惩戒措施

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同时保留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1)金融惩戒措施: 1、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2、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3、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1项要求。

2)电信网络惩戒措施: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

3)信用惩戒措施: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惩戒期限

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于2024118日通过,自20256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公益普惠,明确属性定位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同时,明确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以及对孤儿、残疾儿童和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特别保障。

二、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保障机制

规定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明确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财政补助经费的分担机制。

三、坚持儿童为本,提高保教质量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规范保教活动,强调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四、坚持教师为基,提升队伍素质

加强人员配备,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聘用管理,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强化待遇保障,规定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要求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五、加强收费管理

合理确定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