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罚上加罚”印证“滞上加滞” 1、“罚上加罚”证明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二条之规定,[1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由上可知,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罚款与拒不履行所产生的加处罚款,属于两种不同
四、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在学界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例如,税款滞纳金没有上限,就意味着金钱给付义务没有上限,金钱给付义务没有上限,就意味着加处的强执滞纳金也不会有上限,这显然导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没有适用空间。 以上观点并不能成立。因为,“滞上加滞”并不存在计算上的难题。如果强执滞纳金采用固定数额,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的当日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