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季背景下,以江阴法院“讨薪扣税”案为切入,本文分析多年度工资一次性发放引发的计税争议。法院要求按收入实际所属年度重新计税,体现对纳税人权益与税收公平的平衡。文章同时指出“实际取得”原则在迟延发放等情形下的适用张力,并提示汇算清缴中需关注境外收入、税收居民身份及滞纳金等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对纳税争议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清税的前置条件,但将清税设置为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我国已迈入数据时代,已基本建成“以数治税”的税务监管新体系。新技术、新体系下,仍然设置“清税前置”规则,其立法目的正当性、必要性、可能的结果以及程序的妥当性,值得探讨。“清税前置”规则不仅限制甚至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而且可能还会伤害到纳税人之债权人的权利。国家财政收入利益与纳税人权利之间需要寻找新的平衡,新平衡的关注点应转为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税人权利要得到切实保护,司法救济途径不可设阻,因此“清税前置”规则应予废除。
随着信息报送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境外收入与线上收入信息的能力显著增强。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法规,解析境外所得申报与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的制度演进,揭示纳税义务透明化趋势背后的法律逻辑。
《增值税法》相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而言,课税要素相关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部分变化可能还有待未来的实施条例予以进一步明确。关于征税对象中的“视同”、销售额中的“核定”、税率/征收率的“混合”,值得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重点关注。
本文以北京中油国门公司油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为例,从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两个角度,分析了主观故意是否为偷税的构成要件,以及税务机关是否负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
最近有客户咨询:“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能否用该分公司的净资产对该全资子公司出资?”且该客户提到有很多上市公司就是这么做的。对“净资产出资”,笔者略显迟疑。为此,笔者检索了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有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并选择了注册在三个不同省份的公司为例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