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PE以溢价增资扩股的方式向目标公司投资后,基于原来出资协议的约定,在时间条件成就时,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以低于其投资成本的价格(PE实际上以相当于注册资本与股权比例之乘积的价格转让)转让给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从而造成股权转让损失。PE拟就该部分股权投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案情简介: A为一家设备维护、清洁公司,B为A员工。2011年3--7月间,B找来C等数人(以下简称“C”)进行A公司的对外设备清洗工作,C每个月工作时间不等,A公司按C的出勤天数制作工资表计算工资,B统一代领后发放。C进行清洗工作时,穿着A公司的工作服、佩戴A公司的工作标牌,工作时间内受A公司的指示、安排。双方之间未签订过劳动或劳务合同,
问:公司资金紧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可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实施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当按纳税人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但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应有之义,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2004年颁布至今已将近10年。依法行政的状况也已有极大的进步和显著的完善。但令人遗憾的是,行政机关对于依法行政的理解,更多的侧重于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操作执行上,而对于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的合法性问题,却显然有所疏忽。这种疏忽也许并非是有意的,但却集中暴露了
背景: A公司出租厂房给B公司,双方约定,月租金3万元。但在发票开具环节,A公司未向B公司开具3万元的房租营业税发票,而是1.5万元开具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元开具房租营业税发票。双方对此签订补充协议特别约定:“修改房租金额只为代开房租发票时使用,一切协议以原租赁协议为准。” 分析: 如果A有限公司向B公司出租厂房,却开具原材料
基本案情: W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出资600万,B出资400万,2011年12月C公司拟对W公司进行投资,经评估:W公司价值为4000万元,因此C公司投入资金4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另外3000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后,三股东持股比例为3:2:5。 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