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自然人购买信托产品现象日益普遍,而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发行的信托产品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信托资金投资领域从股票扩展到酒类、艺术品等。自然人投资者从信托公司所取得的产品收益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亦随之引发关注,律师认为对信托产品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视投资者购买的具体信托产品而定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4年10月到青岛一家A公司工作,担任A公司经理。2008年11月由于王某在工作期间有诸多严重违反A公司的《员工手册》。经A公司研究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11月25日向王某送达了辞退通知书。11月30日A公司委托律师向王某的代理律师发送了律师信函,明确阐明了A公司与王
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获得的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虽然属于合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管职务,其获得工资薪金后在华个人所得税问题引发用人单位的关注,中国税务总局亦发布多个税收文件对此进行规范,本文就此予以简述。 一、企业高管的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
案情介绍: A集团在甲市设立B公司(税率25%),B公司在乙市设立C公司(税率15%)。A集团要求B公司将大部分业务转移至C公司。B公司派遣人员至C公司场所以C公司名义经营业务。 律师分析: 一、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必然导致税收风险 鉴于B公司在乙市投资设立C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关于“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之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