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营业税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等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但新的营业税法律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后,取消了前述关于不征营业税的明文规定。由此,引发关于企业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和个人“炒股”应否征收营业税的巨大争议。为此,2010年4月12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企业“炒股”莫忘缴纳营业税》一文,提醒企业买卖股票取得
案情简介: 某企业在对合同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业务员收取货款未交给企业财务现象,金额数十万。企业在向业务员问询情况后,再也联系不上该业务员,企业该如何处理? 案件分析: 遇上这种情况,企业通常会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向公安报案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关规定,国家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其中: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
回顾2010年度颁布的与反避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国税发[2010] 75 号文《<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被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文追溯实施至2008年1月1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该解释是国税总局首次对税收协定制定具体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并且开篇即以提醒注意的方式明确两点:1、我
案情: 某企业于2008年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便在当年度会计核算中将该收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该企业将该收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税的依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
案情介绍: A公司注册于上海浦东(所得税税率20%),拟收购项目公司C公司50%股权。因收购当时A公司恰处于改制期间。经A、C公司协商一致,暂由注册在上海浦西的B公司(所得税税率25%)先行代A公司收购并持有C公司20%股权;A公司于改制后以自身名义收购C公司30%股权。其后,D公司欲整体收购C公司,A、B公司分别将名下的C公司股权直接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