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一期专栏文章中,笔者曾提到,部分企业枉顾自身肩负的扣缴人职责,存在“协助”员工少缴或者不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舞弊行为。在新近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应税所得的支付人的扣缴义务和责任进一步被强化,该类舞弊行为应当受到重视。本期专栏将利用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公
【问题】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月对A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7年10月16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 A公司补缴增值税5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该决定书告知A公司:补缴的增值税,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nbs
【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外商投资的制造型企业。2010年之前,甲公司处于筹建、开办期;2010年,甲公司承接首单业务。2016年,甲公司所在区国家税务局向甲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该公司与关联企业间的2010-2013年业务往来等转让定价问题进行税务立案调查。此次调查,主要原因是甲公司2010年、2
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自营及代理各类货物进出口的贸易公司,设有外汇账户,因多年自营货物进出口业务,该外汇账户中留存了部分自有外汇。经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咨询,得到肯定回复后,甲公司在代理进口时存在部分以自有外汇进行付汇的情况,具体为:境内委托方与外商联系,就所需货物名称、数量、货款等事宜谈妥后,委托甲公司进口并处理报关等事宜。委托方与甲公司签订
一、滥用财务会计准则(一)收入端1、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这种虚增业绩的方式建立在有真实交易的基础之上,只是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本应在以后期间确认的收入提前到当期确认。如,某公司收到来自某客户的一批预付货款,由于在当期内并未交货,因此这笔款项应该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款项。但,舞弊公司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