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甲公司受让A公司67%的股权。A公司名称相应地发生变更。现A公司因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房产交易中心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包含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从而拒绝对其按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分析 因股权转让所致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究竟应该按土
存货盘亏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视该等损失系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分别作出处理。 一、若确为ERP计算错误和入库点算错误引起的盘亏,不应认定属于非正常 损失,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若存货盘亏确系系统计算错误或者入库点算差错所造成,则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
关于“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我国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以及税务部门的执法实践,“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主要区别在与判断其支出属于宣传企业或产品还是一般的业务联系。 另,根
基本案情: 香港A公司自2004年即一直持有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15%的股权。2009年A公司将其1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的一家公司。另查,香港A公司系由香港个人W全资设立。同时W全资持有香港B公司,且香港B公司目前持有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17%的股权。现香港A公司拟就股权转让所得提出免税协定待遇申请,而税务部门则认为,该W作为香港A公司的
背景:A公司在修建厂房时,将 未收到发票的工程预付款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相关条款,企业预付在建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借记“预付账款”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从“预付帐款”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因此,A公司将未收到发票的
背景资料: 甲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2001年8月1日以28万美元买入一处工业厂房。2010年10月将其以240万元人民币对外转让。对于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企业认为应用转让价240万元减去按买入时汇率(约8.2)折算的成本价231万元,所得额为9万元;税务部门认为应以按转让时汇率(约6.7)折算的转让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