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1
案例分析|同一债权上既有人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因主合同双方过错使物保质权未能设立的,保证人在物保优先受偿价值范围内免责
雷嘉雯/文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5日,三江缘公司与哈尔滨农垦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NKXQ[2013]01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下称《16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北大荒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农垦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NKHQ[2013]016号的《16号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