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通过且收到了税务所的进项抵扣清单。所以,A公司就该笔进项税额当月进行了抵扣。然而,三个月后,税务局通知,该发票经比对系统比对的结果是“缺联”。现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补税。 分析: 所谓“缺联”,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
案情介绍: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为实际支付人 A公司拥有注册商标“B”的商标权。2008年,该“B”商标在其生产的“C”产品上,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A公司为扩大其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在其生产的全部产品中都同时标注“B”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的标识。 分析: “驰名”,作为一种广告宣传用词,原本无可厚非。但是,需注意不得
问: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主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2011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企业对代持的限售股转让负有纳税义务。 甲公司(代持股人)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了乙公司(实际受益人),乙公司已全部付清对价,且双方已就标的进行交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解禁后,甲公司根
案情: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非固定家具以及家电不应计入其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精装修房屋,并自行采购木地板、门、家具、家电等作为装修的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该部分购置的物品作为其开发成本,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
案情介绍: A公司注册地在B市,负责某高速(贯穿B\C\D三市)的通行费收取工作,一般情况下,A公司的高管应该在B市申报个人所得税,因A公司高管均为D市户口,同时A公司在D市设立了一家分公司,故,A公司想在D市税务局为高管申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B市税务局认为:A公司注册地在B市,多年一直在B市代扣代缴个税,且A公司高管依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