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境外自
随着同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的混合交易的不断涌现,在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如何认定,成为税企争辩的焦点之一。 一、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税负区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如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且该技术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境外企业取得该技术服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但,如纳税人仅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未在“金额”栏中注明,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案情介绍: 2000年12月,上海A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批准设立,刘某担任A公司董事、总经理,直接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2004年12月15日,A公司免去刘某的董事、总经理职务。2005年4月,刘某设立B公司,并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2007年,A公司认为刘某涉嫌利用董事、经理职务在房地产项目中损害公司利益,将其诉至法院。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以及上海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之附件一第42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
从“天赋人权”的意义上讲,任何人或组织从事何种经营业务,原本是社会个体自主选择的生存权利,自由的经营选择也必然导致自由的经营竞争;而自由竞争同时伴随的无序所造成的自然资源极度浪费等社会危害的客观存在,又促使对社会个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调整、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秩序以推动社会长期、有效、和谐发展等社会整体利益成为必然,任何社会经济个体合法有序经营、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