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房人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应根据购房人是否为商品房消费者来判断
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
近年来,陆续出现一些司法判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为依据,主张加收的滞纳金也应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同样也存在相反主张的案例。这些冲突案例,引发了人们在税款滞纳金与强执滞纳金认识上的混乱。
二、不同阶段应适用不同性质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07之规定,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其中,税务文书包括: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之
三、“罚上加罚”印证“滞上加滞” 1、“罚上加罚”证明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二条之规定,[1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由上可知,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罚款与拒不履行所产生的加处罚款,属于两种不同
四、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在学界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例如,税款滞纳金没有上限,就意味着金钱给付义务没有上限,金钱给付义务没有上限,就意味着加处的强执滞纳金也不会有上限,这显然导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没有适用空间。 以上观点并不能成立。因为,“滞上加滞”并不存在计算上的难题。如果强执滞纳金采用固定数额,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的当日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