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的境外法人LP,其所得是按10%,还是25%征收?如果境外主体是香港居民,是否可以享受cepa税收优惠待遇,优惠后是否就是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值税法展现了完全不同以往的立法理念与思路,底层逻辑的变迁,势必深刻地影响着增值税其后的法律补充与完善。
同样的情形,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中,[1] 尽管也提出了“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但其直接与“合理商业目的”相衔接,直指反避税,有意采用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的表述,为反避税调整留下空间。对比新《增值税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衔接的是“无正当理由”,重新回归《中华人民共和
近年来,陆续出现一些司法判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为依据,主张加收的滞纳金也应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同样也存在相反主张的案例。这些冲突案例,引发了人们在税款滞纳金与强执滞纳金认识上的混乱。
二、不同阶段应适用不同性质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07之规定,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其中,税务文书包括: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之
三、“罚上加罚”印证“滞上加滞” 1、“罚上加罚”证明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二条之规定,[1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由上可知,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罚款与拒不履行所产生的加处罚款,属于两种不同